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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000004GH-Tech(000004)2024-05-30 10:51

深证上〔2024〕414 号 关于对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彭瀛,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手方; 郭训平,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手方;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五大街 172 号(河南省通信产业园)6 层南 4 号,深圳国华 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彭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彭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国华网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