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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000045STHC(000045)2024-09-27 12:3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及以上,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