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侨城A的监管函(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6 号 第 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2.1.1 条、第 2.1.2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未能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 1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2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年修订)》第 3.3.30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经查,深圳华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