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第 2 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 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 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 4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