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云鼎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现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云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