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控股: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同意东方宾馆分公司本次向东酒集团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20 号自编 1 号楼八楼全层以及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20 号自编 20 号物业的关联交 易事项。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董事会十一届三 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分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 料,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下属的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宾馆分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宾馆分公司")向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 租赁物业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旗下酒店业务日常经营及服务配套需要,交易租金 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签署: 广 州 岭 南 集 团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洪涛 刘 涛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文 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