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一、相关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 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六条规定,相关主体范围如下:(一) 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 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机构;(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三)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四)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 关于本次交易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