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其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时立即向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