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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000631SFHY(000631)2024-04-22 13:14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本公司、纳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