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永安林业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17 日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2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杨 延冬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4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延冬: 2024 年 6 月 17 日晚,你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存在错漏。其 中,《2022 年年度报告》中"主营业务分析"部分披露内容存在 错误,《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