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