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