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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3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28 层 电话: (+86 21) 6168 1600 邮编:200120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314号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 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