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盐湖股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盐湖股份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第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盐湖股份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