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