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 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 1 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