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 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