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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923HBIS Resources (000923)2024-09-20 00:0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19 第 0531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资源二〇二 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 和核验。 金证法意[2024]字 0919 第 053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