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试行)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权限及整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