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 少于二分之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