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公司选 聘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 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