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