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 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具体授权内容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部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有关公司证券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定期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