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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1203DZKY(001203)2024-01-03 10:41

文 号 [2023] 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国锋、范苗春: | 索 号 | 引 | bm56000001/2024-00000151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 1704220668000 | | | |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名 称 | | |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你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监事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