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中矿业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国锋、范苗春: 经查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 业")监事范苗春 2022 年 1 月至 3 月向公司借款 200 万元,构 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1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8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5 日 大中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