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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顺清: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790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1719796543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 〔2024〕40号 题 | 主 | 词 | | 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你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你的女儿刘某 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 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