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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 或安排。 -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