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修订稿)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德明利") 收到贵所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7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 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