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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口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 一部分:1.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