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决定前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