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1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粤海永顺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 8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