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发展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 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职责及履职程序等详见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各专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