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