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南昌 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昌 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 职责。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