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 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薪酬与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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