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为目的交易。公司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主要结算币种(如: 美元、欧元、泰铢)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