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