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 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