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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召集人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强化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