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盾安环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