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