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