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三)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