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董事会议事规则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