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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