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