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 指派本所郑江文律师、位贝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