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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法律意见书
002086Oriental Ocean(002086)2023-08-08 10:22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 264000 BB 田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无法获得独立证明、证据的事实, 依赖当事人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3.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档案、数据查询,因相关 部门档案、网站数据库在更新上可能存在着延后,故本所律师仅根据 调查之日部门档案、网站数据库已有且可以查阅之记载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审查,并就上述文件资料中涉及的有关事实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核实,公司已向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 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 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 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宜之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