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及文件准备等工作。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