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海洋现金流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 东方海洋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 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海洋,避免 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东方海洋重整的成本。因此,本方案将对东方 海洋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 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方海洋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自出 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人。 第 1 页/共 7 页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 7.56 亿股,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 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5.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 ...